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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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寿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张**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4799.46元,其中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29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1899.46元。

二、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张**赔付非医保用药人民币821.72元.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承担50元,被告杨**承担5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100元,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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