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有责限额内赔偿原告袁**医疗费、营养费,合计3161.14元。 二、被告中国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有责限额内赔偿原告袁**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12443.1元。 上述一、二项赔偿款合计15604.24元,扣除被告韩**垫付的医疗费180元,被告中国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实际应给付原告袁**15424.24元,返还给被告韩**180元,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