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险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嵇**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63640元;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嵇**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医药费65585.20元(93693.15元×70%);

三、驳回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3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4723元,由被告王*承担3306元,原告承担1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9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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