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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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门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万元及利息226894.50元(利息以本金6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575‰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自2019年7月起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575‰计算,支付至本金结清时止。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对被告***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8.9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已由原告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预付,待执行时随案件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