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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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恒冕(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恒冕(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50140.72元; 二、被告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恒冕(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9年1月9日起,以50140.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师*负担。此款被告师*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恒冕(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