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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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亳州市顺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32492.6元,向被告***支付其垫付的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2元,减半收取330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