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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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代偿款116,517.2元; 二、被告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保险费6,531.27元; 三、被告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违约金(以116,517.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甘**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5.67元,退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3,102.67元,剩余案件受理费3,033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