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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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栾*、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85419.22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20年6月8日为5236.35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被告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栾*、庞*追偿;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登记在被告栾*名下的抵押房产(登记房屋坐落为潍城区东风西街××楼7-801,不动产权证号为潍房权证市属字第0××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997.5元,案件申请费1898元,由被告栾*、庞*、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