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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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鑫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风景石毁损损失155040元; 二、被告刘**、行唐县鑫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刘**风景石毁损损失、评估费共计11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6元,减半收取222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2076元,被告行唐县鑫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负担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转收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行唐县,邮政编码:050600,收件人:材料转收窗口,联系电话:0311-826××××9)。上诉案件受理费4456元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案件唯一码】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