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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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鹰潭市恒发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大信成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鹰潭市恒发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87642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98133.67(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87642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309元,由被告鹰潭市恒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原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3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