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富迈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通扬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富迈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扬州通扬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所欠款项34998元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99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扬州通扬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0元,依法减半收取4910元,保全费3670元,共计8580元。由原告负担7872元,由被告负担708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2-01-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