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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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夷*、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借款本金387134.7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9月30日利息为484.46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夷*、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律师费15000元; 三、如被告夷*、李**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有权以被告夷*、李**抵押的位于扬州市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879元,由被告夷*、李**负担(原告已缴纳,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