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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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 扬州中城同进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支付借款本金862833.4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3月15日为24576.99,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被告王**、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支付律师费35000元; 三、被告扬州中城同进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闵**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扬州中城同进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闵**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492元,由被告王**、闵**、扬州中城同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支付,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