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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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 二、被告毛**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62元,由被告邓**、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2-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