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浦江海地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浦江海地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1298805.9元,合计8298805.9元(利息算至2021年9月13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浦江县郑宅镇孝义街28、30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浦国用(2012)字第XXXX号/03000536-1、03000536-2、浦国用(2012)字第XXXX号/03000528-1、03000528-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浦江海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判决内容限被告浦江海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被告浦江海地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9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浦江海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