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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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万泉银海金行有限公司 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孝义市万泉银海金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孝义市万泉银海金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510,000元; 三、被告孝义市万泉银海金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该利息以欠款5,000,000元为计算基数,2015年10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年利率24%计,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15.4%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孝义市万泉银海金行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01,26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付;被告孝义市万泉银海金行有限公司负担之数101,26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