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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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李**返还租金1500000元、支付利息84576元,合计1584576元,并支付以租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1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清租金150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西绿囤实业有限公司、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杨**、李**负担6712元,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绿囤实业有限公司、朱**负担216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