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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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黄**返还租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154356元,合计3154356元,并支付以租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1年8月3日至实际还清租金300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西绿囤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凡瑞实业有限公司、朱**、樟树市新七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440元,由原告张**、黄**负担11353元,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绿囤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凡瑞实业有限公司、朱**、樟树市新七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0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