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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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瑞刚二手车销售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库尔勒瑞刚二手车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辛*购车款190,000元; 二、被告刘**、库尔勒瑞刚二手车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辛*本案保全费、保险费共计1,982.63元; 三、驳回原告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6.31元(已减半),由原告辛*负担331元,由被告刘**、库尔勒瑞刚二手车销售中心负担1,995.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