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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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高安市丰华汽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李*在事故中的损失为:租车费6286.4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6186.44元给原告李*。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异议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2-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