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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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昌德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公司赔偿原告周**各项费用合计金额为65720.9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赔偿原告周**各项费用合计金额为42493.97元; 三、被告郭**赔偿原告周**各项费用金额为277元。被告江西昌德物流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天内将赔偿款汇至临川区人民法院的银行账户(开户名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西银行抚州分行;账号:79×××11,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取1522元,由原告周**承担50元,被告黄**负担883元,被告郭**承担5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