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高安市三娇现代洗涤餐具消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至2021年生物颗粒货款余款213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至2021年在原告处采购生物质颗粒3车,共计60.18吨,共计货款50364元。在原告多次追问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其中29000元货款,剩余21364元货款原告多次催问均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公司在原告公司购买原材料很多年,每个月差不多有2、3万元的交易额,我们一般的做法是押一车货款暂时不付钱,押车货款是为了怕对方提供的原材料有质量问题,原告最后提供的一车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我的锅炉损坏,他还要赔偿我的损失。过年的时候还欠26000元,年前已经支付了5000元给原告,年后又转账给原告14000元,而且年后原告也没有发过货,所以就算是欠货款也只欠几千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系出售生物颗粒的公司,该生物颗粒可用作锅炉燃烧材料。被告系经营洗涤消毒业务的公司,购买了原告生产的生物颗粒用于锅炉燃烧。2020年至2021年,原、被告通过微信达成多次交易。期间,与原告联系的一直都是被告公司负责人苏三娇的儿子小何。2020年5月至7月间,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二车生物颗粒未付清货款,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公司小何要求被告公司付款,小何于是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货款。支付该10000元时,小何通过微信向原告说“李总,实在不好意思,今天先结你1万,剩余2万4给点时间。”后小何又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2021年3月6日,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又向被告送了一车单价为830元、重量为18.86元的颗粒,金额为15504元。本次送货的司机冷某的联系方式是小何提供的,原告联系司机将颗粒装车送往被告公司,并由司机在原告出具的货物出库单上的送货人一栏签名。后被告于2021年3月27日向原告支付了14000元。综上,截至2021年3月27日,被告还欠原告货款20504元(24000元-5000元+15504元-14000元=20504元),该20504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开庭时,我院当庭拨打送货司机冷某的电话,询问其2021年3月6日原告是否有一车货请他帮忙送到高安,冷某回答:2021年3月6日,确实到原告公司拖了一车货送往高安一个做宾馆洗涤用品的公司,货物送到后其在原告的出库单上签了字,高安那边与其对接的是被告公司小何。庭后,证人冷某就开庭时的陈述向本院出具了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颗粒,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提供了货物,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原告已经履行了其交付颗粒的义务,被告也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拖欠货款的数额问题,根据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货款20504元(24000元-5000元+15504元-14000元=20504元)。被告辩称2021年3月6日没有收到原告送的货,也没有在出库单上签字,故所欠货款没有那么多。经审查,根据证人冷某出具的证明及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知,2021年3月6日,被告公司小何要求原告发货,并向原告提供了司机冷某的联系方式和驾驶证照片。原告根据小何提供的电话联系冷某后,冷某按约将一车颗粒送往了被告公司,并在原告提供的出库单上签字。冷某的证词及原告与被告公司小何的聊天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证明2021年3月6日原告根据被告公司小何的要求,通过司机冷某将一车价值15504元的生物颗粒运送到了被告公司,故本院对被告前述辩称不予支持。被告还辩称原告出售的颗粒有质量问题,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高安市三娇现代洗涤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以新能科技能源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0504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以新能科技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4元,由被告高安市三娇现代洗涤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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