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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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怀宁县同发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怀宁县美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怀宁县美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76049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76049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日止); 二、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怀宁县同发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抵押的机械设备及中药材(详见: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生物性资产-中药材评估明细表),原告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怀宁县同发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怀宁县美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王**、王**对上述第一项在原告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王**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怀宁县美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5元,由被告怀宁县美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王**、怀宁县同发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