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艾珂尔制药有限公司
明光畅通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明光畅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运费款212,7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9月8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年息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上门取货、包装、仓储及送货等项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为被告组织运输,截止到2021年9月4日,被告尚欠运输费212,72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不付。为此,原告具状诉至法院。

被告安徽艾珂尔制药有限公司辩称:欠运费属实,对资金占用费无异议,对诉讼费、保全费按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装卸等业务的公司。被告系位于明光市管店镇的制药公司。2019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国内公路对外运输服务,满足药品储运条件,按照被告要求提供上门取货、包装、仓储及送货等项服务。另,对货物保险、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1年9月4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212,725元,双方在对账函上捺印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告为诉讼保全支付了保全费1,583元。本案起诉之日为2021年9月9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对账函、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对账函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运费212,725元;原告当庭亦认可欠运输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输费212,7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2021年9月9日)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艾珂尔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明光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212,7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被告安徽艾珂尔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明光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1,5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计2,245元,由被告安徽艾珂尔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款付至本院开户银行: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55,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付至本院开户银行:明光农村商业银行明光支行,账号:20×××47,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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