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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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34089.14元,此后利息自2021年8月13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37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曹*、曹**、程**在继承曹彬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曹彬所有的、现由被告马**、曹*、程**、曹**共有的位于凤阳县侧(房地权凤字第20191377号、凤国用98字第××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的贷款,以300000元为限; 四、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律师费2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1元,减半收取3545.5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315.5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