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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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饶经开区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饶经开区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时**支付购房优惠款317,0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6元,减半收取3,028元,保全费2,105元,共计5,133元,由被告上饶经开区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01********);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