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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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借款394940.8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1、至2021年8月25日计算为14023.6元;2、自2021年8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对被告莫**位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湘(2018)湘潭市不动产证明第0××0号)房产在上述借款本息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710元,减半收取计3855元,由被告戴**、莫**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