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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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巴中市经开区三木装饰材料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巴中市经开区三木装饰材料经营部欠付货款3918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918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为标准自2021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巴中市经开区三木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被告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