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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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 休宁县月明建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休宁县月明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休宁县月明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休宁县月明建材经营部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