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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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邱建刚汽修厂 萧县志恒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萧县志恒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全县邱建刚汽修厂修理费56701元及下车费800元,两项共计57501元; 二、驳回原告天全县邱建刚汽修厂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天全县邱建刚汽修厂负担665元,被告萧县志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65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