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津从阳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2802号民事判决; 二、天津从阳商贸有限公司、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连带偿还焦**借款本金795 000元及利息(2019年3月7日至5月3日期间的利息为11 650.84元;以借款本金795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的标准,自2019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79元,由天津从阳商贸有限公司、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1 758元,由天津从阳商贸有限公司、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