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赵记一品餐饮有限公司
北京嘉诚热力有限公司
北京吉宏正达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
北京万通飞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万通飞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奥西PM350工程复印机维修款43505元、五豪切纸机赔偿款2000元、神舟笔记本赔偿款2000元、营业损失20000元、装修赔偿11000元,以上共计7850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0日被告赵记一品公司库房暖气管道与吉宏酒店怀柔分公司消防管道漏水至原告经营场所,导致原告经营店面设备浸水,墙面受损,后原告与三被告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记一品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从吉宏酒店怀柔分公司租赁的房屋,房屋已经有四五年没有供暖了,漏水主要是消防管道漏水,暖气管道流水量很小。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

吉宏酒店怀柔分公司辩称:我公司的消防管道确实是破了,但是水是流到楼道里面的,中间还隔了一间房屋,暖气也有漏水,造成漏水的原因是暖气回水开关没有关紧。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

嘉诚热力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其他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供暖关系,我公司没有对其暖气设备存在维修义务,暖气的截门可能没有关闭的特别严密,有少量水流出是正常现象。原告的损失与我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记一品公司原名北京丽轩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轩宾馆)。万通飞虹公司、赵记一品公司、吉宏酒店怀柔分公司均在怀柔区迎宾中路31号楼经营。万通飞虹公司位于一楼、吉宏酒店怀柔分公司经营二至七层房屋,赵记一品公司租赁了其中二楼、三楼若干间房屋,嘉诚热力公司原系该楼供暖单位。2009年4月,赵记一品公司从北京天润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了迎宾中路31号楼,2015年8月,终止租赁合同,由吉宏酒店承租上述房屋,赵记一品公司从吉宏酒店租赁约200平方米的房屋继续使用。赵记一品公司与吉宏酒店约定赵记一品公司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及取暖费由吉宏酒店负担。同时吉宏酒店同意赵记一品公司继续使用二层房屋两间,租金每年4万元。吉宏酒店租赁房屋后,嘉诚热力公司停止为该房屋供暖。

2021年1月10日,因楼道内消防管道与赵记一品公司库房暖气管道破裂漏水,致使位于一楼的原告房屋及屋内设备受损。关于原告的损失问题,其提交了相关合同、发票、支付记录等,证明原告支出神州笔记本A460维修费2000元、五豪切纸机维修费2000元、奥西工程复印机维修费43505元。关于房屋墙面受损费用,双方均不申请进行评估,同意由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表示其租赁房屋已有近20年,面积约40平方米,在七八年前进行了装修。关于停业损失,原告提交了一份2019年至2020年的完税证明及利润表,三被告对其证据不予认可。

2021年3月,原告持上述诉称请求及理由诉至本院,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跑水的消防管道位于吉宏酒店怀柔分公司管理的楼道内,吉宏酒店怀柔分公司未尽到对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义务,造成消防设施破裂泡水,存在过错,对因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赵记一品公司使用的库房内,暖气管道破裂漏水,虽该管道在数年前已停止供暖,但其作为该暖气设施的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管理者,其未尽到必要的维护管理义务,该暖气设施漏水造成他人财产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屋内财物受损系赵记一品公司屋内的暖气管道与吉宏酒店怀柔分公司管理消防管道的共同漏水造成,赵记一品公司与吉宏酒店怀柔分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虽嘉诚热力公司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供暖合同关系,嘉诚热力公司未将其暖气主管道截门关严,但嘉诚热力公司在本次事件中并不存在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对于原告要求嘉诚热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损失金额,其复印机维修费43505元、五豪切纸机维修费2000元、神舟笔记本电脑维修费2000元,提供了维修票据及支付凭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停业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其装修损失费用,本院根据其装修使用情况及受损情况酌定为4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赵记一品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吉宏正达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给付北京万通飞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共计515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北京万通飞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元,由北京赵记一品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吉宏正达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负担11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万通飞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86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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