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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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欠款本金15 620.15元,并支付利息、费用(截至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金额为2027.16元,费用金额为2495.96元;自2020年9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均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元、公告费26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