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唯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村民委员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刘斌堡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判令北京唯珍公司支付2020年度的承包费134.2万元,并按最终结算所欠承包费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诉讼过程中,刘斌堡村委会变更上述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刘斌堡村委会与北京唯珍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2016年9月12日签署的《补充协议》自2021年3月1日解除;2.北京唯珍公司返还土地,并将土地恢复到可耕种状态;3.判令北京唯珍公司支付2020年剩余承包费36.6万元,及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25日,刘斌堡村委会与北京唯珍公司签署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北京唯珍公司承包刘斌堡村北坡地用于养殖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发包土地共计1220亩,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至2047年2月28日,承包费每年每亩800元,如遇政策调整另行协商。土地承包费每年一付,每年3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未支付承包费以实际未支付的金额按照日息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2016年因延庆政府统一调整土地承包费,双方经协商于2016年9月12日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自2015年起土地承包费变更为每亩每年1000元,以后每三年每亩递增100元。自2016年起,北京唯珍公司在资金链和自身管理方面开始出现问题,每年承包费需要刘斌堡村委会多次催缴才能最终支付。而且因为资金和人力不足,承租土地出现大面积弃耕撂荒,刘斌堡村委会多次要求北京唯珍公司整改,积极进行耕种,北京唯珍公司态度消极,仅对部分耕地象征性地进行复耕,大部分土地依然处于撂荒状态,撂荒土地占整体承包地的90%以上。2020年3月1日,北京唯珍公司又未能按期支付土地承包费,经村委会讨论决定,如北京唯珍公司在3月末前不能支付承包费,刘斌堡村委会将解除合同并依据合同追究北京唯珍公司的违约责任。截至起诉,北京唯珍公司仍未支付承包费,也未改变弃耕撂荒的现状,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刘斌堡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北京唯珍公司辩称,不同意刘斌堡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一、北京唯珍公司一直依约支付土地承包费。即使在中国乃至全球自2018年以来蔓延的经济危机特别是新冠疫情持续爆发至今的困难境况下,北京唯珍公司都没有拖欠承包费,分别于2020年4月2日和2021年3月6日(见银行付款凭证)依约支付了2020年和2021年的土地承包费。二、刘斌堡村委会无权以承包土地撂荒为由解除合同。北京唯珍公司系利用租赁土地从事超有机的种养殖等设施农业,每年都要进行有机认证,而有机认证需要最低三年以上的休耕转换。特别是,北京唯珍公司执行的是更为严格的生物动力企业标准(见唯珍生物动力企业标准),休耕轮换更长,一般在五至十年左右。何况,北京唯珍公司也从来未将土地撂荒,而是以草养地和/或种豆养地,同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种植方案,这是企业正常经营的部分。另外,随着实力新股东的加入,北京唯珍公司进入了发展机遇期,早前已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新的农业设施项目,现在正在全力备耕生产,同时,去年以来北京唯珍公司股东联系了国内外真正的有机生产和供应者建设了全品类有机产品网上营销平台,这也是普惠刘斌堡村民之好事。三、承包价格为800元每亩是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所谓的《补充协议》并非刘斌堡村委会与北京唯珍公司之间签订,刘斌堡村委会不是补充协议主体,不能依据该补充协议确定承包价格。约束北京唯珍公司和刘斌堡村委会之间权利义务的只有2013年1月25日签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所谓的《补充协议》,主体是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刘斌堡合作社),且该补充协议系刘斌堡合作社于2016年9月份以持续20多天的断电断水等涉黑犯罪手段造成北京唯珍公司数百万经济损失后而逼迫强制签订的无效协议,北京唯珍公司从未承认和接受,也一直将此所谓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明显区分,始终落后原合同数月才以标注为“赞助款”或者“勒索款”,而不是“地租款”的形式很不情愿的支付。因此,刘斌堡村委会不能依据补充协议主张任何权利,也希望贵院依法调查并解除该无效的单方面强盗式补充协议。去年本案原一审期间,北京唯珍公司有意承认上述无效的补充协议,但刘斌堡村委会却不服上诉,因此拖延至今。四、租赁面积因政府征用平原造林而有所减少,承包费总额应据实调整。2019年秋季,刘斌堡乡政府征用了43亩用于平原造林,因此今后的支付承包费面积相应调整为1177亩,而2019年、2020年、2021年等三年多支付的该43亩承包费应当返还或者相应抵扣。五、双方于2013年1月25日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时,刘斌堡村委会一口咬定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用地,并且合同也约定该等土地发包给北京唯珍公司从事种养殖和设施农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在2014年,北京唯珍公司进行大规模温室等农业设施建设时,政府土地部门到现场提出异议,说该等土地为退耕还林性质,原则上限制农业设施建设,并且一度停工。经当时的区委书记协调,刘斌堡村委会及刘斌堡乡政府等也承诺尽快改变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田,已经开工的农业设施才得以建设完工,但其他农业设施因为土地性质一直没有变更而无法动工。同时因为林地性质,所有的农业种植产业也不能正常进行,只能偷偷摸摸地打擦边球,原来的800亩枣树林地也不敢采伐,一直保有至今,其余均为中草药黄芩地块,2019年底左右才履行采收完毕。六、2020年前后,北京唯珍公司与北京××集团下属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拟投资3亿元建设××基地项目,但在2021年1月前后,××集团派员前往查询土地规划,发现该等土地除一半面积左右还是林地并没有变更为一般农用地外,另一半竟然被刘斌堡村委会擅自违法变更为基本农田,导致××项目流产。这也说明,对于北京唯珍公司而言,该等土地的一半因为还是林地而仍不能正常进行农业耕种生产,而另一半因是基本农田也不能正常的进行农业设施建设,此严重侵犯了北京唯珍公司的合法权益。七、刘斌堡村委会以抛荒为由解约完全为无稽之谈,林地如何抛荒?!何况北京唯珍公司为减少损失,一直偷偷摸摸地开荒进行农业生产,并且自2015年也一直没有间断对该等土地进行有机认证,以保持土地的纯净。综上,北京唯珍公司坚决反对刘斌堡村委会的无理解约要求,特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刘斌堡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斌堡村委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证据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委托书,证明刘斌堡村委会与北京唯珍公司的合同关系以及交付承包费的起止时间,承包费是三年一递增,李迎作为唯珍公司的授权代表签订的上述协议;证据2.2016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四份通知书,2019年回复、申请书、通知记录,证明从2016年起,北京唯珍公司即拖欠承包费,且土地撂荒,2019年北京唯珍公司向刘斌堡村委会发出因经济不景气希望延期支付承包费的事实;证据3.扫描图,证明北京唯珍公司弃荒的情况,其所承包的1220亩土地中包括大枣基地、黄芩基地等基本农田,其中260亩基本农田都是撂荒状态,440亩大枣基地整个弃耕,枣树无人管理;黄芩基地234.3亩,整个弃耕;大棚31.8亩,使用了16.1亩;证据4.2020年5月16日证明材料,证明补充协议项下刘斌堡合作社的责任由刘斌堡村委会承担。

北京唯珍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银行客户回单,证明北京唯珍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日、2021年3月6日按800元/亩的标准向刘斌堡村委会支付了2020年、2021年的土地承包费。

北京唯珍公司未到庭对刘斌堡村委会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庭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对刘斌堡村委会提供的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刘斌堡村委会对北京唯珍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北京唯珍公司均按800元/亩的标准支付的承包费,每亩每年少付300元。本院对北京唯珍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25日,刘斌堡村委会与北京唯珍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刘斌堡村委会将其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村北坡地部分发包给北京唯珍公司从事种养殖及有关设施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该地块四至为,北至××路南侧规划绿化带南边缘,东至山边半坡,西至西侧南北硬化路,承包面积1220亩,以北京唯珍公司实际承包使用的实测面积为准;承包期限34年,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47年2月28日止;土地每亩每年起租地价暂定为800元,具体起租地价及调整比例依照延庆县园林局2012年及以前绿化占地的相应规定,按刘斌堡乡相同承包年限和相同土地性质的土地价格执行,如遇该政策就低调整,从该政策,如该政策没有制定或者取消、失效,则另行协商;承包费以实际承包面积总计金额,每年一付,首年度承包费(减除已付的定金后)于承包土地全部交付北京唯珍公司后10日内付清,之后承包费于每年的3月1日前付清。权利义务:1.刘斌堡村委会保证发包给北京唯珍公司的土地是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合法承包租赁权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且刘斌堡村委会与有关农户(承包方)的承包或流转合同仍然有效,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其自行承担。2.刘斌堡村委会有权监督北京唯珍公司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北京唯珍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3.在承包期内,刘斌堡村委会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协助北京唯珍公司与市、县、乡等政府部门沟通搭台,出具相关证明或者手续配合北京唯珍公司办理有关项目的各项审批,积极争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争取项目或园区建设用地。争取所有国家及地方政府出资或者扶持的承包土地范围内及周边的水(包括灌溉设施)、电、路、通讯及环境美化等的建设和改善。4.刘斌堡村委会应协助北京唯珍公司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经营权,无偿提供北京唯珍公司在承包土地上水、电、路、通讯等设施的使用,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和当地村民相同的费率;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尊重北京唯珍公司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北京唯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占用出租给北京唯珍公司的土地;除本合同约定承包费外,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北京唯珍公司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侵犯北京唯珍公司因经营土地所取得的合法收益。5.为保持北京唯珍公司的经营连续性,除非有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北京唯珍公司主动放弃继续承包,否则刘斌堡村委会应当在承包期限届满后将上述土地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标准和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继续发包给北京唯珍公司。6.刘斌堡村委会保证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的土地起租地价及调整比例不高于其他任何承包者(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承包(流转)同类土地的价格水平和比例标准。7.北京唯珍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期限,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享有自主的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北京唯珍公司保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雇用刘斌堡村委会的村民。8.北京唯珍公司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承包费,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9.北京唯珍公司应当承担出租期内因使用水利、电力、通讯等必要设施而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10.北京唯珍公司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确保所承包土地用于农业综合发展,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北京唯珍公司承包期间,国家对当地扶持政策双方协商分配,对北京唯珍公司投资项目给予的各项农业扶持或补贴资金均由北京唯珍公司享有。11.承包期限内,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法继续履行的,刘斌堡村委会应退还相应的北京唯珍公司未使用承包年限的承包金。国家给予的土地补偿归刘斌堡村委会所有,其他各项补偿包括但不限于苗木及地上附着物等的赔偿或补偿费用均由北京唯珍公司享有。12.刘斌堡村委会需将北京唯珍公司承包土地范围内所有土地按本合同陈述方式承包给北京唯珍公司,不能有其他个人或集体参杂在北京唯珍公司承包土地内,所涉及到的坟地等应分批组织迁出北京唯珍公司所承包土地。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1.合同期限内,北京唯珍公司对在所承包土地上因其投入资金或人力改造新形成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设施设备、树木、生长作物等)享有所有权。2.合同到期后,则上述属于北京唯珍公司的所有地上附着物经协商或者评估作价补偿后归于刘斌堡村委会。3.合同中途因刘斌堡村委会原因解除的,则刘斌堡村委会应当双倍赔偿北京唯珍公司上述地上附着物的构筑建造费用。违约责任:1.如因刘斌堡村委会原因导致第三人就上述土地经营权、界线四至等提出权利要求的,刘斌堡村委会应负责协调处理,因此给北京唯珍公司造成损失的,刘斌堡村委会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承包期限内,如果刘斌堡村委会擅自解除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拒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土地给北京唯珍公司,则刘斌堡村委会应当退还北京唯珍公司所付的所有承包费,以及:承担因解除本合同而发生的北京唯珍公司向第三人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和北京唯珍公司的预期收益损失;对北京唯珍公司在承包期限内的所有投入本息进行全额补偿。3.无论何种原因,刘斌堡村委会均不得以断电、断水及断路等方式妨碍和干扰北京唯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全额赔偿北京唯珍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预期收益。4.如北京唯珍公司逾期支付刘斌堡村委会承包费,每逾期一日,北京唯珍公司应按到期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支付刘斌堡村委会违约金。北京唯珍公司未按时支付因使用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所发生各项费用的责任,则由北京唯珍公司自行承担。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双倍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6.如遇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视为违约,可协商或通过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刘斌堡村委会将合同约定土地交付北京唯珍公司经营管理。2016年9月12日,刘斌堡合作社与北京唯珍公司就上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原合同第一条款第2条,承包面积确定为1220亩。二、第三条款第1条,修定为:双方共同执行2014年3月28日延庆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11期)第一条之规定,北京唯珍公司所承包的1220亩土地,承包费自2015年起,统一调整为1000元/亩/年,以后每三年每亩递增100元。三、该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四、双方特签定此补充协议为凭,本协议一式四份,以资信守,共同遵照执行。五、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补充协议签订后三年,北京唯珍公司均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承包费标准支付了土地承包费。

2016年2月20日、2018年2月18日,刘斌堡村委会分别向北京唯珍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北京唯珍公司于当年3月1日前缴清本年度土地承包费,并告知逾期仍未缴清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在通知书中载明:根据我村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自2016年开始,你公司即将承包地大面积弃耕撂荒,撂荒面积已达总土地面积的90%以上。就此情况,上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已查处并通告,村委会敦促你公司尽快整改进行复耕。但你公司一直未进行复耕。这种撂荒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019年3月1日,刘斌堡村委会向北京唯珍公司发出通知书,载明:经我村两委联系会研究决定,为尽快给村民发放本年度土地流转金,请你公司务必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前,按照合同约定交清本年度土地承包费,逾期不交者将履行合同约定,除补交齐合同款外,按应交日逾期每一天收取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或自动解除合同。望你公司接到本通知后,遵照执行。北京唯珍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于同年3月14日回复刘斌堡村委会:鉴于2018年以来全国性的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拖欠严重,还款困难,加之两会期间很多业务不能进行,因此不能按时支付地租。我司正在全力追讨,并且也在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资金,争取在三月底左右支付。如果届时不能支付,我司愿意额外支付银行同期利息作为补偿。

2020年2月21日,刘斌堡村委会再次向北京唯珍公司发出通知书,载明:经我村两委联席会研究决定,为尽快给村民发放本年度土地流转金,请你公司务必于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日前,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交清本年度土地承包费,逾期不交者,将视为自动解除合同,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望你公司接到本通知后,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3日,刘斌堡村委会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判令北京唯珍公司支付2020年度的承包费和违约金。2020年4月2日,北京唯珍公司按每亩800元的标准向刘斌堡村委会支付了2020年度的承包费97.6万元。诉讼过程中,刘斌堡村委会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刘斌堡村委会与北京唯珍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解除;2.判令北京唯珍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前支付剩余承包费36.6万元,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本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判决北京唯珍公司支付刘斌堡村委会剩余承包费36.6万元,逾期支付则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刘斌堡村委会支付违约金;驳回刘斌堡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斌堡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应就案涉1220亩土地的性质以及是否存在弃耕撂荒耕地的情形进行查明,且应就刘斌堡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进行进一步明确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

2021年3月6日,北京唯珍公司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付款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斌堡村委会转款97.6万元。摘要或附言:垫付北京唯珍公司2021年度地租。刘斌堡村委会亦认可收到了该笔款项。

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14日到现场勘查,刘斌堡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永,北京唯珍公司委派王风美到达案涉土地现场,现场可见:唯珍公司复耕了承包土地中南部的二十余块地块,但尚未种植,现场停放一台耕地机器,除本案北京唯珍公司的两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外,未见北京唯珍公司其他人员;枣树基地、黄芩基地绝大部分处于荒芜状态,枣树间长满了杂草;塑料大棚的塑料膜已经损坏,棚内为杂草;春秋大棚内大部分种植了蔬菜,小部分处于倒茬、生长杂草状态;北京唯珍公司在案涉地块内建造了办公平房(刘斌堡村委会称该建筑没有取得建设批示)。关于土地性质问题,经询问刘斌堡村委会,刘斌堡村委会称该土地大部分系村民的家庭承包地和枣树、黄芩基地,刘斌堡村委会将村民土地流转回来后再承包给北京唯珍公司,因北京唯珍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向刘斌堡村委会支付承包费,刘斌堡村委会便不能如期足额向村民支付流转费用。关于土地是否撂荒问题,刘斌堡村委会主张北京唯珍公司多年来开始撂荒土地,此次复耕也是在刘斌堡乡组织的卫星遥感发现大面积撂荒的情况下,刘斌堡乡政府责成北京唯珍公司进行的复耕,但已经过了播种的季节仍未播种,复耕是为了掩盖弃耕撂荒的事实;而北京唯珍公司则认为已经开始复耕,且准备种植黄豆、绿豆、红薯、大葱、芦笋等作物和蔬菜;之前种了豆子,因为疫情没来得及收,因为不打除草剂,地里草就多。

另查,2019年起,因延庆区平原造林,北京唯珍公司将案涉土地中的46.82亩流转给刘斌堡村委会,刘斌堡村委会再将土地流转给延庆园林绿化局。延庆园林绿化局将46.82亩土地的流转费用支付给刘斌堡村委会后,刘斌堡村委会再将流转费用支付给北京唯珍公司。现刘斌堡村委会已向北京唯珍公司支付了2019年的流转费用,2020年、2021年的流转费用未支付。

本院认为:刘斌堡村委会与北京唯珍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系当事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

第一,刘斌堡村合作社与北京唯珍公司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对刘斌堡村委会具有约束力。刘斌堡村合作社虽然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主体,但其与北京唯珍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也是代表村集体,且补充协议内容明确约定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补充。北京唯珍公司辩称刘斌堡村委会不是补充协议主体,不能依据该补充协议确定承包价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唯珍公司辩称该补充协议系刘斌堡村合作社以断电断水等手段逼迫强制签订,北京唯珍公司从未承认和接受,但北京唯珍公司未提交其受胁迫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补充协议签订后北京唯珍公司确实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支付承包费的义务,故其该项抗辩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该补充协议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刘斌堡村委会与北京唯珍公司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二,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刘斌堡村委会将土地交付北京唯珍公司,根据刘斌堡村委会提供的证据显示,自2016年起,刘斌堡村委会多次催促北京唯珍公司交纳承包费,通知书中均有北京唯珍公司将承包地大面积弃耕撂荒的记载,且根据本院2020年6月、2021年5月两次现场勘查的情况看,北京唯珍公司并未合理利用土地,导致土地长期、大面积撂荒,缺乏履行合同的诚意,亦违反了我国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故双方的流转合同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北京唯珍公司关于并非撂荒土地而是依据有机认证的需要进行的休耕转换的抗辩,撂荒是土壤休眠与自我修复的过程,撂荒地有利于有机农业的发展,但撂荒并不是发展有机农业的前提,故本院对北京唯珍公司关于撂荒是休耕转换的抗辩不予采信。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以北京唯珍公司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时间为准,即2021年2月24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故北京唯珍公司应当将土地返还给刘斌堡村委会,并将土地恢复到可耕种的状态。

第三,北京唯珍公司应向刘斌堡村委会支付承包费的数额及违约金标准。《补充协议》对刘斌堡村委会产生约束力,北京唯珍公司未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刘斌堡村委会支付承包费,刘斌堡村委会依据《补充协议》确定的承包价格向北京唯珍公司主张权利,合法有据,其要求北京唯珍公司支付剩余承包费36.6万元,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北京唯珍公司抗辩的平原造林用地的流转费用,根据双方的交易模式,应通过刘斌堡村委会另行支付的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唯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013年1月2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

二、北京唯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村民委员会土地1173.18亩,并将土地恢复到可以耕种的状态;

三、北京唯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村民委员会剩余承包费36.6万元,及违约金(以36.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0元,由北京唯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支付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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