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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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 重庆铭双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铭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截至2021年7月28日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88720.84元、罚息222.92元、复利1607.11元;并从2021年7月2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68745‰计算罚息,以利息88720.84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二、被告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14.96元,减半收取7307.48元,由被告重庆铭双商贸有限公司、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