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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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借款本金953278.13元,支付截至2021年9月27日的利息28960.48元、罚息254.99元、复利616.19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增60BP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和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增60BP再上浮50%计算); 二、若被告徐**不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则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徐**名下位于南岸区南坪街道宏声路X号X栋负X层X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2.28元,减半收取计6751.14元,由被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