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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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凯富物流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宋**伤后经济损失74749元; 二、驳回原告宋**对被告刘**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宋**对第三人重庆凯富物流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5元,由原告宋**承担6716元,由被告李**负担1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