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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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息,暂计至2021年9月9日止为26431.86元,此后的利息按案涉《万通宝个人自助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若被告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陈**名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排××号××座××单元××座××#附属间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担保债权金额97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陈**、李**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项下的债务在最高额担保债权金额97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4元,由被告黄**、陈**、李**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