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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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姚**、李**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王*所欠原告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20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用于为被告王*贷款抵押担保的台房权证台拱房权证台拱镇字第**(建筑面积963.66㎡)的房屋和台国用(2011)第××号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27.60㎡)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19元,由被告王*、姚**、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