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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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市马尾区林建新水产品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州市马尾区林建新水产品商行水产品货款8000元及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福州市马尾区林建新水产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州市马尾区林建新水产品商行负担7.70元,被告方**负担42.30元。被告方**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2.3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