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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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1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为福州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支付违约金38436.33元; 二、驳回福州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67元,由福州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