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闽侯县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福建英特盛健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英特盛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闽侯瑞康公司立即向英特盛健公司归还药品货款23070.56元;2.判令闽侯瑞康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英特盛健公司因本案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英特盛健公司向闽侯瑞康公司销售药品,货款价税总计23070.56元,英特盛健公司送货上门并随货给闽侯瑞康公司发送《英特盛健公司随货同行联》及《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闽侯瑞康公司收到药品后没有及时还款,英特盛健公司多次催讨,闽侯瑞康公司总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拒不还款。2021年4月,英特盛健公司派专人投对账函到闽侯瑞康公司处对账,闽侯瑞康公司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迄今为止,闽侯瑞康公司所欠英特盛健公司货款分文未付。为维护英特盛健公司合法权益,英特盛健公司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英特盛健公司的诉讼请求。

闽侯瑞康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闽侯瑞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营业执照》、《对账函》、《增值税专用发票》、《随货同行清单》有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闽侯瑞康公司因需向英特盛健公司购买药品。2021年4月13日,双方结算后由闽侯瑞康公司向英特盛健公司出具《对账函》,闽侯瑞康公司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截止至2021年3月31日,闽侯瑞康公司尚欠英特盛健公司金额23070.56元。嗣后,在英特盛健公司多次催讨下闽侯瑞康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英特盛健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闽侯瑞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判决。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其次,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结合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应当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闽侯瑞康公司欠英特盛健公司货款23070.56元有其出具的《对账函》、《增值税专用发票》、《随货同行清单》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故英特盛健公司主张闽侯瑞康公司偿还货款23070.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闽侯县瑞康医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福建英特盛健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3070.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5元(已减半收取),由闽侯县瑞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录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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