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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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王**、孔**、范**于2020年2月20日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

二、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21年10月9日结欠的利息14,616.7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8.028575%计算的利息;

三、王**、孔**、范**对孔**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孔**、范**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孔**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2.3元,减半收取计1,296.15元,由孔**、王**、孔**、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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