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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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东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东信用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产生的本金95,478.55元,利息3,814.96元,违约金398.56元,合计99,692.07元;并支付以透支本金95,478.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按每月账单确定的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 二、被告饶**、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饶**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2.3元,减半收取计1,146.15元,由被告饶**、饶**、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