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巴中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杭县斌顺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巴中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上杭县斌顺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货款25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9月14日起至款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巴中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杭县斌顺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保全费270元。 三、驳回上杭县斌顺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3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6.5元,由巴中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