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