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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