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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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 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李**与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4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30450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解除李**、陈**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于2013年12月1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仙AJ2013103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三、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李**、陈**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766878元; 四、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陈**赔偿购房首付款766878元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76687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为止); 五、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李**专项维修基金4843元; 六、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贷款本金481919.46元及该款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的利息、罚息、复利; 七、驳回李**、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161元,由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083元,由李**、陈**负担507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69元,由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2-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