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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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丰泽区天冯山服装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丰泽区天冯山服装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交付加工服装8000套及布料10根; 二、陈**应于收到加工服装8000套之日向丰泽区天冯山服装厂支付加工款44000元; 三、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丰泽区天冯山服装厂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2008.2元,由陈**负担;反诉受理费700元,由陈**负担481,丰泽区天冯山服装厂负担21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