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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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尤溪县旺达房产中介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6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6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返还定金2万元; 三、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张**负担400元,颜**负担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张**负担400元,颜**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