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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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6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6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返还定金2万元;

三、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张**负担400元,颜**负担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张**负担400元,颜**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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