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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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万通IC贷记卡透支本金9933.34元及分期付款手续费420元,并从2020年10月20日起按《福万通IC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福万通IC贷记卡章程》约定利率向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透支本金之日止; 二、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00元; 三、驳回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6元,由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元,由廖*负担78元。 廖*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8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